餐饮业合作经营协议书

本文发布日期:23-03-03 10:01:53  浏览次数: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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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____       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       身份证号码:
丙方:____       身份证号码:
丁方:____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丁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饭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名称 、主要经营地、法人:
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
经营场所位于:  
法人: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饮,范围包括烟酒销售、棋牌等。

第四条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100000 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乙方___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100000 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丙方____以_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_ 100000 __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 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三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_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三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 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 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 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 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作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章处: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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