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协议设立个体工商户

本文发布日期:23-03-14 10:55:23  浏览次数: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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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以上三方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就三方合伙经营
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字号与合伙经营范围
以上三方合伙经营甲方向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的、字号为xxx的个体工商户,并以该字号为合伙字号开展合伙经营活动。
合伙经营范围为: 。
第二条 合伙经营场所与合伙期限
合伙经营场所为: 。
合伙期限以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各合伙人均同意终止时终止。
第三条 合伙出资
(一)甲方以货币与劳务出资,其中货币出资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甲方的货币出资与劳务出资共占合伙出资的百分之四十。
(二)乙方以货币与劳务出资,其中货币出资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甲方的货币出资与劳务出资共占合伙出资的百分之四十。
(三)丙方以货币与劳务出资,其中货币出资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甲方的货币出资与劳务出资共占合伙出资的百分之四十。

(二)以上三方的货币出资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存入甲方设立的专用银行账户/以个体工商户字号设立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三)合伙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除全体合伙人同意支出的日常经营开支外,任何一方不得挪用,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合伙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然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四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一)全体合伙人于每月的五日共同对上月的合伙经营情况进行财务结算及库存盘点并共同签字确认结算及盘点结果。
经营利润应为扣除上月已结算的所有开支(包括弥补上月亏损)之后的营业结余。
(二)如上月的合伙经营产生利润的,全体合伙人应于确认结算及盘点结果的当日依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经营利润。
如合伙经营出现亏损的,依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亏损。
(三)合伙存续期间,如遇装修、大型拓展活动或增加经营项目、新增设施时,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四)对于合伙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应当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全体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出资比例承担。
(五)若合伙在经营过程中连续 个月亏损及/或合伙财产不足 元,严重影响合伙的正常经营时,甲、乙、丙四方应在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继续经营。
1、若四方均同意继续经营的,应按依照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出资比例追加投资以维持合伙的正常经营。
2、若四方均不同意继续经营的,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的约定终止合伙并进行清算。
3、若一方不同意继续经营的、另外三方愿意继续经营的,视为四方已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的约定决定不同意继续经营的一方退伙,退伙事宜则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第3项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伙人须接受除本协议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出资比例之外的各项约定。
2、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合伙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可退伙,退伙需提前 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超过 万元的;
(3)挪用、侵占合伙财产的;
(4)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的;
(5)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其他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3、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以货币形式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4、若系甲方退伙的,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变更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 合伙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中的出资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新的合伙人。
第六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务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清偿合伙债务;
4、___
(二)乙、丙方的权利:
1、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2.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3.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三)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合伙事务,由分管的合伙人提出建议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执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出资比例表决后按过半数意见执行;因该合伙人事务给合伙造成损失的,表决时同意该意见的合伙人应当予以赔偿。
一方对另一方负责管理的工作有监督、建议权,合伙经营及财务情况对全体合伙人公开并可随时查询。
第七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则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 合伙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伙字号继续经营原合伙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还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被依法撤销。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1.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合伙人担任,也可以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自合伙解散后15日内进行,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有意清算的合伙人可自行清算。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债务;最后再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算后如有剩余,四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出资比例分担。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按其出资额的日万分之三赔偿其他合伙人损失;如果逾期30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出资份额或中途撤资的,按其出资额的10%向其他合伙人支付违约金。
    因撤资给合伙造成的损失大于前款约定违约金的,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合伙财产对外提供担保的,其行为无效,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对外担保的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失,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协商不成的,向合伙经营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协议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名后起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名:
甲方: (签字并按手印)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签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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